我們常看到媒體報導,某球員升上大聯盟,某球員降到小聯盟,事實上,大聯盟與小
聯盟之間的球員異動並非只有升降這麼簡單。
每支大聯盟球隊都有一份40人名單,又叫做大聯盟名單(Major League Roster),顧
名思義,這份名單上的球員都有大聯盟合約,每支球隊最多同時可與40名球員簽大聯
盟合約(不含60天傷兵名單中的球員)。規則上,只要簽有大聯盟合約,就是大聯盟球
員,即使他實際上並未在大聯盟出賽。
在球季進行期間,真正可以在比賽中上場的則登錄在正式名單(Active Roster)中,
這份名單從球季第1天到8月31日之間的上限是25人,也就代表40人名單中的球員只有
25個人能在大聯盟出賽。而從9月1日開始到球季結束,正式名單的上限則擴充到40人
。
把一名球員加到40人名單中的動作叫做purchase contract,也就是和球員換約,從
小聯盟約換成大聯盟約。一般來說,球隊通常在兩種情況下將球員加進40人名單中:
1.在球季中,讓球員進入40人名單通常就代表要讓他在大聯盟出賽。2.每年的規定期
限11月20日前,通常會有許多球員被新增到40人名單中,這是為了避免這些球員在規
則五選秀中被選走,所以在期限之前將他們放入40人名單中保護。
將一名球員移出40人名單的動作有兩種,兩種都需要完成waiver的程序。第一種是ou
tright,代表將球員移出40人名單,將合約轉為小聯盟合約。第二種是unconditiona
l release,也就是無條件釋出。被無條件釋出的球員,立即成為自由球員,可任意
與其他球隊簽約。
要注意的是,所有球員在職業生涯中第一次被outright時不得拒絕,不過第二次被ou
tright或大聯盟年資滿3年之後,可以拒絕outright到小聯盟而成為自由球員,或者
同意到小聯盟報到後,於球季結束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曹錦輝去
年球季結束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成為自由球員。
由於上述兩種情況都需要數天時間完成waiver手續,才能正式移出40人名單,在急需
40人名單的位置時,往往緩不濟急,所以大聯盟設計了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
簡稱DFA)這道程序,讓球隊可以立刻清出一個40人名單的空位。
當球隊DFA某球員之後,該球員視同立刻移出40人名單,接下來球隊有10天的時間(包
含完成waiver手續的時間)可以決定如何處分該球員的合約,總共有三種選擇:1.交
易到其他球隊。2.outright到小聯盟。3.無條件釋出。由於無條件釋出只是其中一種
可能的結果,所以部分中文媒體直接翻譯為釋出其實是錯誤的。
在40人名單中而不在正式名單中的球員,就是簽了大聯盟合約,而被球隊指派到小聯
盟球隊的球員,這樣的情形稱為optional assignment,中文可以翻為選擇性的指派。
一般中文媒體說的「降到小聯盟」,通常都是指這種情況。每隊同時最多可以有16個
球員處於optional assignment的狀態,其中,新人選秀之後馬上簽下大聯盟合約的球
員,在第一年球季不佔用這16個名額。
optional assignment等於將球員移出25人名單,這個動作不需要完成waiver手續(雖
然必須放上大聯盟waiver,但基於默契不會有人去claim他隊球員),而該球員在10天
之內不得被召回(recall,或稱call up)大聯盟,除非大聯盟球隊有球員被放進傷兵名
單之中。此外,大聯盟年資滿5年的球員,要將他option到小聯盟之前,必須取得該球
員的同意。
一個球員的生涯中,只有3個球季可以被球隊自由移出25人名單,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
3個option。3個option都用完(out of option)之後,球隊要將該球員降到小聯盟的話
,就只能採取outright移出40人名單的方式。
3個option的計算方式不是算升降次數,而是以年為單位,一年之中無論升降幾次,最
多都只算用掉1個option,3個option並不一定是連續3年,如果一整年都沒有被降到小
聯盟,或者在小聯盟的時間不到20天,就不算用掉option。
要注意的是,上限25人的正式名單在球季開始那一天啟用,春訓時在40人名單中的球
員,如果沒有進入正式名單,一樣是被option到小聯盟,許多人常常忽略這一點。
某些球員可能取得第4個option。根據規則,如果一名球員已經用完3個option,而他
的職業生涯的完整球季(大小聯盟合計)不到5年,那麼他就能獲得第4個option。所謂
的完整球季,指的是
1.登錄在大小聯盟任何層級的正式名單中至少90天,或者是
2.登錄在正式名單中至少60天,且加上在傷兵名單中的時間後合計達到90天。
舉例來說,郭泓志在2003、2004與2006年都用掉option,2007年本來應該已經是out
of option的狀態,不過由於他職業生涯初期傷病不斷,還沒有5個完整職業球季的經
驗,所以在2007年就有第4個option可用。
最後,在取得球員與大聯盟主席的同意之後,大聯盟球隊可以自由指派在傷兵名單中
的球員到小聯盟進行復健賽,無論該球員是否還有option,到小聯盟進行復健賽不列
入option的計算,也不需要完成waiver手續,唯一的限制是,指派球員到小聯盟復健
時,投手最多30天,野手最多20天。
日期:2008-11-24
來源:http://sports.hinet.net/mlb/report_detail.jsp?t=0&s=27901
作者:賴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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